上回針對經營網站時常遇到的侵權問列舉常見的10個案例,( http://bluenet.pixnet.net/blog/post/28588205 )今日繼續列出其他案例。 ( 文:張耿益 )

1. 林老師在辦公室裡打開電腦,發現學校網站遭到不明駭客破壞,網頁上出現許多不堪入目的色情圖片。經校方報案,查出在某公寓1名16歲高中生的電腦中找到了相關的駭客程式。此名高中生若是電腦駭客,那他觸犯了刑法第358、359、360這三條法律的入侵電腦罪、破壞電磁紀錄罪與干擾電腦罪。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5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5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60

2.
若將一些原本要付費註冊的軟體修破解成不用註冊的軟體,轉提供給其他好友使用。是觸犯刑法「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最高刑責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不一定要減輕徒刑。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62

3.
若程式設計師小傑於職務中所完成之程式著作;小米接受RU公司出資聘請創作一首歌;秘書小艾將老闆的口述創作記錄下來,以上三個案例只有小傑和小米是法律上擁有著作人權利,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11、12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2

4.
若受雇於AS醫院之醫師小偉於職務中所完成的書;小米接受RU公司出資聘請創作一首歌;將老闆陳董口述創作記錄下來的秘書小艾,以上三個案例只有AS醫院、小米、陳董是法律上擁有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11、12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2

5.
當我們覺得別人的文章不錯,進行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別人的文章,其實可能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22、28、26-1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6-1

6.
即便我們自己用錢買的正版CD,然後自己在挑其中一首歌轉成MP3檔案,只要是將那轉好的MP3檔案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供人下載,其這樣的舉動可能已經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22、28、26-1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6-1

7.
不過仍有些行為若在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下,其實是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例如何同學為蒐集寫論文報告所需之資料在國家圖書館影印期刊中的一篇文章;小欣轉貼歐巴馬的就職演說全文至自己的部落格上當做一篇文章分享給大家;大雄以義務型態到幼兒院演唱YOYO嘿嗨哈的歌曲給院童聽...等,是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8、62、55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4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6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55

8.
例如朱朱所報導國內實際感染N1H1人數的新聞以及在經濟部工作的花花為主管所擬要發給媒體之新聞稿,這兩個案例是不屬於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請參照著作權法第79、54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7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54

9.
技安在網路上利用BT(或gogobox)下載最新上映的院線片;阿福加入付費之ezpeer會員藉此上傳和下載好幾十部最新院線片電影;陳同學用自己買來的所附的防毒軟體系統幫室友灌入程式,請參照著作權法第22、26-1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6-1

10.
今天最後一個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一個觀念,著作權所要保護的對象為著作之表達,而非著作之程式和著作之概念,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1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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