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特別針對經營網站時常遇到的侵權問題整理成這幾篇,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瞭解,我會列上一個模擬案例和列出違反哪一條法律,以及刑責是多少,而這些可是有請教過法律專業人士確認過的哦!!( 文:張耿益 )

1.Copy截取網路上別人的文章,然後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張貼發表的行為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91-1條。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1

2.在網路遊戲時,植入木馬程式盜取他人密碼使用,觸犯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第358條。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58

3.利用朋友的網路遊戲密碼進入網路遊戲,將朋友的寶物移到自己的帳戶是犯了刑法第359條的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59

4.自己在部落格或是其他地方賺寫了一篇文章,其實不論是否已公開發表或是提出申請,在撰寫文章完成時舊已取得了著作權,作權法第10條。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0

5.自拍全裸照,或是自拍夫妻間的全裸照,不論是否當事人同意,只要放在網路上公開可讓人瀏覽,即構成刑法第235條的公然猥褻罪。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35

6.偶像團體「五月天」的歌聲十分吸引人,礙於原版CD的價格高昂,網友自行燒錄幾片與其他網友共享,雖然沒有拿到市場上販賣,仍有觸犯著作權法第91-1條。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1

7.16歲的小尹未經小說家金庸的授權,在網站上張貼其部分小說內容,違反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法第1-1條和著作權法第91-1條,需處以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100111-1

8.因為一張CD要兩三百元,且只有主打歌曲較好聽,於是小安把所有主打歌燒成一張CD,拿到網路上賣,其實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1條。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

9.小錢擅自進入學校電腦系統竄改成績,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和第220條。
查閱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10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20

10.阿義在BBS站裡或是在自己的部落格中,以不雅的「三字經」侮罵學校教官,犯了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查閱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ne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